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下列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說明,何者最正確?
- A 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因為已非失業故而雇主無需依法發給資遣費
- B 事業單位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之金額達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法通報
- C 年輕勞工比較容易再就業,只要多給付資遣費就可以優先解僱
- D 同一事業單位單日解僱超過 50 人者為大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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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管機關想要在一家公司發生大規模失業危機「之前」就先偵測到警訊,你認為除了『裁員人數』外,還有哪些『財務跡象』能讓政府察覺該公司經營不善且可能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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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早期預警機制」的人數與金額門檻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判斷企業是否經營不善的重要指標。
早期預警機制的通報義務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為了防範企業無預警倒閉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法規要求相關機關在事業單位發生財務困難徵兆時需進行通報。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若事業單位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其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且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勞工保險局或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是最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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