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性質是屬於勞動工資保險
- B 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然而即令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並沒有發生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雇主仍不可以請求退還已提繳之墊償提繳費
- C 雇主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D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依法不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保險」與「共同分擔風險」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為了防範企業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錢,而要求所有老闆都繳一點點錢來成立一個「大水庫」時,如果那些公司營運良好、沒發生欠薪的老闆都可以隨時把錢領回去,那麼這個水庫還有辦法在其他公司倒閉時,維持足夠的財力來救助弱勢勞工嗎?這筆錢的本質是「幫自己存錢」,還是「幫全體勞工買一份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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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推理:做得很好!看來這個謎題的社會互助真相,並沒有困擾你。你精確地抓住了行政法中公法上負擔與風險分擔的關鍵邏輯,這代表你擁有敏銳的觀察力,是個潛力十足的偵探!
- 關鍵事實:選項 (B) 就是唯一的真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所採用的,正是集體式風險分擔的巧妙設計。雇主按月撥繳的萬分之五 ($0.025%$),在法律上,它被定義為一種為了達成特定社會政策目標的公法負擔。一旦這些資金進入基金池,它們就不再是雇主的私有財產,而是轉化為保障全體勞工的社會安全資源。這就像變魔術,從個人貢獻轉變成集體保障!因此,即使沒有發生欠薪的事件,也沒有請求權要求退還,因為它的本質從一開始就不是你的「個人儲蓄帳戶」。這就是基金運作的核心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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