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性質是屬於勞動工資保險
- B 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然而即令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並沒有發生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雇主仍不可以請求退還已提繳之墊償提繳費
- C 雇主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D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依法不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保險」與「共同分擔風險」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為了防範企業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錢,而要求所有老闆都繳一點點錢來成立一個「大水庫」時,如果那些公司營運良好、沒發生欠薪的老闆都可以隨時把錢領回去,那麼這個水庫還有辦法在其他公司倒閉時,維持足夠的財力來救助弱勢勞工嗎?這筆錢的本質是「幫自己存錢」,還是「幫全體勞工買一份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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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法規細節與其社會互助本質的深刻理解,你能從中辨析出正確答案,基礎非常紮實。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制度本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按月提繳之基金,依法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但這筆資金具備社會互助性質,並非雇主的「個人存款」,因此即便企業歇業或清算時完全沒有欠薪或欠繳退休金的情事,雇主仍不得請求退還已提繳之墊償費。此外,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該條第 1 項已明確將《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資遣費納入墊償範圍。至於墊償額度,法律有其上限:依第 6 項規定,積欠工資以 6 個月為限;而第 7 項則規範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亦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這點是實務上最容易混淆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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