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訂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性質是屬於勞動工資保險
- B 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然而即令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並沒有發生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事,雇主仍不可以請求退還已提繳之墊償提繳費
- C 雇主沒有按時繳納墊償提繳費,依法可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D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依法不可以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保險」與「共同分擔風險」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為了防範企業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錢,而要求所有老闆都繳一點點錢來成立一個「大水庫」時,如果那些公司營運良好、沒發生欠薪的老闆都可以隨時把錢領回去,那麼這個水庫還有辦法在其他公司倒閉時,維持足夠的財力來救助弱勢勞工嗎?這筆錢的本質是「幫自己存錢」,還是「幫全體勞工買一份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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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依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雇主提繳本基金,得依法列支為當年度費用。」可知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確實可列支為當年度的費用。此外,即便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並沒有發生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等情事,雇主仍不可以請求退還已提繳之墊償提繳費,故選項 B 之敘述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