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37 關於工資優先受清償之權及工資墊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適用情形為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
- B 勞工特定債權之順序,優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C 享有優先權之勞工特定債權,如為工資者,僅包括未滿 6 個月之部分
- D 工資墊償基金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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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雇主剩餘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時,如果法律規定勞工債權「絕對優先」於銀行已設定好的抵押權,這對於國家的金融秩序與商業借貸活動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立法者在『保障勞工生存權』與『維持市場債權穩定』兩大價值之間,通常會選擇哪種折衷的法律位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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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關於勞工特定債權(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與擔保物權的受償順位,法律在 104 年修正後,規定其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位階相同」,即採按比例分配,而非「優於」該等權利。選項 (B) 的表述混淆了「同順位」與「優先順位」的概念。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記得勞基法有「優先受清償」的規定,但容易忽略在擔保物權面前,法律為了兼顧金融債信穩定,採取的是「並列同順位」的折衷設計,而非絕對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