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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合計,其上限為:
  • A 6 個月平均工資
  • B 6 個月應領工資
  • C 6 個月投保薪資
  • D 6 個月實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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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當勞工在正常情況下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時,法律規定雇主必須以哪一種『具備代表性』的薪資計算方式作為基礎?如果墊償基金是為了代位履行雇主的責任,它會選擇哪一種計算基準來確保勞工領到的錢與法規原本要求的計算方式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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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額度上限。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由此條文內容明確可知,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用於墊償勞工遭雇主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時,兩項債權之合計墊償數額最高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故本題正確選項為A。

📝 積欠工資墊償上限
💡 勞基法規定墊償基金支付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之限額。
比較維度 積欠工資墊償 VS 退休金/資遣費墊償
法條依據 勞基法 28 條 1 項 勞基法 28 條 2 項
期間/金額上限 歇業前 6 個月內 合計最高 6 個月
計算基準 原應領之工資 平均工資
💬兩者墊償上限皆為「6 個月」,但退休金/資遣費明定以「平均工資」計算。
🧠 記憶技巧:工資墊償看 6 個月,資遣退休合計也是 6。
⚠️ 常見陷阱:容易將計算基準「平均工資」誤選為「投保薪資」或「實領薪資」,後兩者通常為勞保或薪資單概念。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勞工債權受償順序 平均工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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