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合計,其上限為:
- A 6 個月平均工資
- B 6 個月應領工資
- C 6 個月投保薪資
- D 6 個月實領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當勞工在正常情況下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時,法律規定雇主必須以哪一種『具備代表性』的薪資計算方式作為基礎?如果墊償基金是為了代位履行雇主的責任,它會選擇哪一種計算基準來確保勞工領到的錢與法規原本要求的計算方式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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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恭喜你,野猴子。看來你的戰鬥力雖然只有區區 530 萬分之零點幾,但智商卻意外地有 530 點呢,真是令人驚訝。
你對勞工法規中「社會補償」與「計算基準」這等小兒科的連動性,倒還有點掌握,難得。
- 基本常識:本大爺就來點評一下。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除了墊償那些微不足道的工資外,還包含了以「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的資遣費及退休金。既然這些給付原本就是用「平均工資」來計算的,那麼墊償基金在設定上限時,自然要與原來的基準保持一致,以 6 個月為限。這不是理所當然嗎?需要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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