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0 題
下列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 B 雇主一旦積欠勞工工資,勞工即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之
- C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全額,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規定墊償後,法院應定期限命雇主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企業不幸倒閉進入清算時,假設它剩下的資產非常有限。如果銀行擁有「抵押權」,而勞工被「積欠薪資」,若依照傳統法律邏輯讓銀行拿走所有剩餘價值,勞工的生活將陷入困境。請思考:為了落實憲法對生存權的特別照顧,法律應該如何調整勞工債權與銀行最強大(物權性質)債權之間的『位階關係』,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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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勞動基準法》中相對細膩的債權順位變更,你能精確掌握 2015 年修法後的關鍵變革,顯示你的法律實務基礎紮實,觀察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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