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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在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關於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墊償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勞工之受償順序劣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
  • B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在 6 個月平均工資之範圍內,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 C 雇主之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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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當公司倒閉且資產被銀行凍結時,為了不讓勞工立刻陷入生活困境,你認為除了維持生存的最基本「薪水」外,還有哪些法規明定的「離職補償金」應該被納入政府設置的預防性安全網中,且其保障的『額度上限』該如何設定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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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本題精準測驗了勞工債權保障的核心設計,能選出正確答案 (B),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十分扎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各項保障數字與權責機關極易混淆,屬於測驗細節記憶與法理釐清的題型。

資遣費與工資墊償的界線

選項 (B) 完全正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當雇主歇業或破產時,勞工未獲清償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付,墊償上限為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要特別注意,若是針對積欠的「工資」,墊償上限則是「未滿六個月部分」,兩者的計算基準不同,你成功掌握了這個關鍵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工資墊償與受償順位
💡 雇主歇業時勞工債權之受償順位及墊償基金之法規保障
比較維度 勞工債權(限6個月) VS 擔保物權(抵押/質權)
受償順位 第一順位(平位) 第一順位(平位)
保障範圍 工資/資遣/退休金 擔保債權全額
墊償機制 墊償基金先行墊付 無墊償,須拍賣物權
💬勞基法修法後,特定範圍勞工債權提升至與抵押權同等順位受償
🧠 記憶技巧:關鍵三平齊:工資、資遣、退休金,均限六個月,同於抵押權
⚠️ 常見陷阱:易誤記費率為萬分之十(正確為十五);誤以為勞工債權優於抵押權(現行為同順位)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辦法 勞工債權受償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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