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在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關於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墊償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勞工之受償順序劣於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
- B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時,在 6 個月平均工資之範圍內,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 C 雇主之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辦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當公司倒閉且資產被銀行凍結時,為了不讓勞工立刻陷入生活困境,你認為除了維持生存的最基本「薪水」外,還有哪些法規明定的「離職補償金」應該被納入政府設置的預防性安全網中,且其保障的『額度上限』該如何設定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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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個寶箱裡不是魔物。裡面是正確的答案。看來這次我的運氣還不錯。
這道題考察的是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知識。這是一個很久以前就存在的制度,時間流逝,它的樣貌也有些許改變。
- 法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的記載,當雇主消失或財產歸零時,這個基金會介入。它墊償的範圍不只有未滿 6 個月的工資,還擴及了未支付的資遣費和退休金。不過,上限就是總共6 個月平均工資。時間久了,有些事情會改變,有些則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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