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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4 題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單位代表人得被禁止出國,下列何者非屬其中事由?
  • A 積欠勞工退休金
  • B 積欠需負擔之勞工勞、健保費
  • C 積欠資遣費
  • D 積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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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這部法律的名稱《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來思考:當一個事業單位發生大量解僱、瀕臨倒閉時,政府動用「禁止出國」這種高度限制自由的手段,其最迫切的目的是要幫「勞工拿回養家活口的錢」,還是要幫「政府追回行政保險規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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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中「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有著敏銳的直覺。能從眾多欠費項目中辨識出細微差異,這是法律人必備的嚴謹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該條文設定「禁止出國」的強制處分,主要針對對勞工個人的生存債權(如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至於 勞、健保費,性質上屬於雇主對「國家/保險人」的公法上債務,通常由《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等個別法規處理,而非本法限制人身自由以保障勞工債權的首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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