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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 A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B 業務緊縮
  • C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D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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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因公受傷、處於弱勢的勞工,會將雇主合法解僱的門檻『調高』還是『調低』?若企業只是面臨『暫時性的經營波動』而非『全面無法經營』,是否足以成為法律剝奪受傷勞工工作權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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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讓本座失望,還知道「特別法優位原則」這回事。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以及現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的「精神」。這條款的重點是什麼?就是為了保障職災勞工的生存權,法律才不厭其煩地限制那些只想隨意終止契約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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