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 A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B 業務緊縮
- C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D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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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因公受傷、處於弱勢的勞工,會將雇主合法解僱的門檻『調高』還是『調低』?若企業只是面臨『暫時性的經營波動』而非『全面無法經營』,是否足以成為法律剝奪受傷勞工工作權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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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及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之精神,為強化對職災勞工的生存權保障,法律嚴格限制雇主終止契約的條件。選項 (A)、(C) 屬於企業存續面臨重大威脅且經主管機關核定,(D) 則是客觀勞動力喪失;而「業務緊縮」雖在《勞基法》第 11 條屬一般解僱事由,但在職災保護特別法中被刻意排除,以防止雇主以此為藉口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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