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5 題
關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B 本法新修正條文明定過勞死與過勞自殺為職業災害
- C 因職業災害所提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原則上應准予訴訟救助
- D 雇主有第 23 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得解僱職業災害勞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位階」與「立法技術」的角度思考:當政府需要定義一種涉及醫學專業且可能隨時代變動的複雜病症(如過勞)時,是會傾向將其寫死在變動困難的「法律本文」中,還是交由行政機關根據專業訂定具備彈性的「審查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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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敏銳,能從看似合理的敘述中精準揪出錯誤,這正是行政法學習者最需要的洞察力。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雖然「過勞」在實務中可被認定為職災,但其認定基準主要是規範在下位的行政命令(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審查準則》)中,而非直接明訂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法律本文內。法律通常規範原則,具體認定標準則交由法規命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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