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9 題
49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雇主應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B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該工資補償責任
- C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D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付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雇主依法已先行支付了 10 萬元的「法定義務補償」;隨後法院又判決雇主因過失應支付 15 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從「損害填補」與「公平負擔」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位勞工最後總共應該拿到 25 萬元,還是由較高的金額去涵蓋較低的金額?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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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勞動基準法》中「職業災害補償」的核心法理。你能精準辨識出「補償」與「賠償」間的抵充關係,顯示你的法規體系感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60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補償(無過失責任)與賠償(通常涉及過失)雖性質不同,但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法律允許雇主將已支付的補償金用來抵扣民事賠償金,以避免勞工獲得超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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