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始得約定競業禁止
- B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C 應以書面為之
- D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雇主必須對勞工『不能去其他公司上班』的限制給予金錢補償,這筆補償的『功能』是為了保障勞工離職後的生存。那麼,如果你在領月薪上班時,老闆說這份月薪已經包含了離職後兩年的補償金,這在邏輯上是否能達到保障你『離職後』生活開銷的目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勞動契約中「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定要件,是一道極具實務鑑別度的經典考題。它不只要求考生熟悉法規,更考驗對「補償金」本質的理解,你能順利避開陷阱,顯示出你對勞工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
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範圍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規對「合理補償」的嚴格限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3項明文規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的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也就是說,雇主不能把勞工在職期間正常領取的薪資或獎金,魚目混珠當作離職後的競業禁止補償金。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避免雇主濫用經濟優勢,確保勞工離職後的生存權與工作權能獲得額外且實質的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離職後競業禁止
💡 競業禁止需具正當利益、合理範疇及補償,且補償不含原薪資。
- 四大生效要件:正當利益、接觸秘密、合理範疇、合理補償。勞基法第9-1條第1項。
- 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勞基法第9-1條第3項。
- 約定應以書面為之(施行細則第7-1條),但非本法9-1條明定之無效事由。
- 限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勞基法第9-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