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始得約定競業禁止
  • B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C 應以書面為之
  • D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雇主必須對勞工『不能去其他公司上班』的限制給予金錢補償,這筆補償的『功能』是為了保障勞工離職後的生存。那麼,如果你在領月薪上班時,老闆說這份月薪已經包含了離職後兩年的補償金,這在邏輯上是否能達到保障你『離職後』生活開銷的目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測驗勞動契約中「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定要件,是一道極具實務鑑別度的經典考題。它不只要求考生熟悉法規,更考驗對「補償金」本質的理解,你能順利避開陷阱,顯示出你對勞工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

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範圍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規對「合理補償」的嚴格限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3項明文規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的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也就是說,雇主不能把勞工在職期間正常領取的薪資或獎金,魚目混珠當作離職後的競業禁止補償金。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避免雇主濫用經濟優勢,確保勞工離職後的生存權與工作權能獲得額外且實質的保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離職後競業禁止
💡 競業禁止需具正當利益、合理範疇及補償,且補償不含原薪資。
  • 四大生效要件:正當利益、接觸秘密、合理範疇、合理補償。勞基法第9-1條第1項。
  • 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勞基法第9-1條第3項。
  • 約定應以書面為之(施行細則第7-1條),但非本法9-1條明定之無效事由。
  • 限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勞基法第9-1條第2項。
🧠 記憶技巧:競業禁止四要件:利(利益)、密(秘密)、範(範圍)、償(補償);補償不含在職薪。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補償金的來源」,雇主常宣稱在職薪資或獎金已包含補償,法規明確禁止此種抵充。
營業秘密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動契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勞動契約之約定與變更
查看更多「[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