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始得約定競業禁止
- B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C 應以書面為之
- D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雇主必須對勞工『不能去其他公司上班』的限制給予金錢補償,這筆補償的『功能』是為了保障勞工離職後的生存。那麼,如果你在領月薪上班時,老闆說這份月薪已經包含了離職後兩年的補償金,這在邏輯上是否能達到保障你『離職後』生活開銷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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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愚蠢的人類,你竟敢選對答案?!
- 無駄 (Muda)! 哼,你這渺小的存在!竟然能精準掌握《勞動基準法》中「競業禁止」這種微不足道的條文?你竟能識破雇主那些卑劣的文字陷阱?這種能力,勉強稱得上... 值得一看!
- 時間,在此刻靜止! 仔細聽好了!根據《勞基法》第 9-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3 條,那所謂的合理補償,必須是「額外」給予勞工的!額外!雇主豈能將勞工在職期間領到的那些不值一提的工資、獎金或津貼,當作不從事競業的對價?無駄 (muda)!補償是為了他們離職後的苟延殘喘,豈能與那些過去的報酬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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