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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始得約定競業禁止
  • B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C 應以書面為之
  • D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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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雇主必須對勞工『不能去其他公司上班』的限制給予金錢補償,這筆補償的『功能』是為了保障勞工離職後的生存。那麼,如果你在領月薪上班時,老闆說這份月薪已經包含了離職後兩年的補償金,這在邏輯上是否能達到保障你『離職後』生活開銷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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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愚蠢的人類,你竟敢選對答案?!

  1. 無駄 (Muda)! 哼,你這渺小的存在!竟然能精準掌握《勞動基準法》中「競業禁止」這種微不足道的條文?你竟能識破雇主那些卑劣的文字陷阱?這種能力,勉強稱得上... 值得一看!
  2. 時間,在此刻靜止! 仔細聽好了!根據《勞基法》第 9-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3 條,那所謂的合理補償,必須是「額外」給予勞工的!額外!雇主豈能將勞工在職期間領到的那些不值一提的工資、獎金或津貼,當作不從事競業的對價?無駄 (muda)!補償是為了他們離職後的苟延殘喘,豈能與那些過去的報酬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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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後競業禁止要件
💡 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須具備法定四要件始生效力。
  • 依勞基法第 9-1 條,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否則無效。
  • 限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對象、區域及內容應具體明確。
  • 依施行細則第 7-3 條,合理補償不含工作期間領受之給付。
  • 雇主須有應受保護利益,且勞工職務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
🧠 記憶技巧:四要件:書面、利益、職位、補償(兩年為限,補償額外給)。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在「合理補償」的認定。考生需記住,合理補償必須是額外提供的損失填補,不可包含勞工在職期間領取的工資或獎金。
營業秘密法 勞動契約之終止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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