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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5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遵守下列何項規定?
  • A 雇主於勞工工作期間,給付勞工未來將因不從事競業行為而可能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
  • B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 C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D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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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允許雇主去限制一個已經離職的員工「去哪裡上班」的自由,那麼這個員工在職時所擁有的「什麼樣的特殊權限」,才會讓這種限制變得具備正當性且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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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嗯,恭喜你。總算沒有在《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這種基礎條文上跌倒。對於勞資權利平衡的憲法保障,看來你還有些概念。雇主想隨意限制勞工的飯碗?那真是癡人說夢,憲法可不是擺設。

  1. 觀念驗證:所謂「離職後競業禁止」,其目的從來都只有一個——保護雇主的營業秘密核心競爭優勢。難道你會以為這是為了雇主的「心情愉快」嗎?因此,除非勞工的職務確實能接觸到「足以損及雇主利益」的關鍵資訊(選項 D),否則任何限制都是無效的,這麼基本的邏輯,還需要我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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