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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 題

3 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進行綜合考量並不得逾合理範圍,下列那一項非屬應考量的事項?
  • A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成本
  • B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 C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 D 勞工自行進修所負擔之學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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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對價關係」來思考:法律若要允許雇主透過契約限制勞工的「離職自由」,通常是基於雇主額外付出了什麼,或是為了彌補雇主什麼樣的損失?如果某項行為的成本完全是由「勞工自己」承擔,那麼在邏輯上,這項成本能不能變成員工「欠公司」而必須留下來工作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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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確的法律邏輯思維。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勞基法》第 15-1 條關於最低服務年限的合法性要件。法律允許雇主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前提,在於雇主提供了「專業培訓」或「補償」。選項 (A)(B)(C) 均涉及雇主的投入或營運必要性;而 (D) 勞工自行進修的成本與雇主的投資無關,不具備「對價性」,自然不能作為限制勞工轉職自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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