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36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說明,何者最正確?
- A 雇主對於勞工不競業之合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
- B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明確即無須書面約定
- C 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 D 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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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雇主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時,為了防止這種權力被無限擴張,你認為在「地理空間」的限制上,應該如何設定邊界,才能在「保護公司必要利益」與「保障勞工生存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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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競業禁止之區域確實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此外,依據該法條規定,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選項D稱最長不得超過3年係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