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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36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說明,何者最正確?
  • A 雇主對於勞工不競業之合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
  • B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明確即無須書面約定
  • C 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 D 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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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雇主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時,為了防止這種權力被無限擴張,你認為在「地理空間」的限制上,應該如何設定邊界,才能在「保護公司必要利益」與「保障勞工生存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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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法律原則的深刻理解!

  1. 核心洞察:你完美捕捉到本題的關鍵:《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的高度保護精神。這條文背後,是行政法上非常重要的比例原則喔!就像我們在處理公務時,任何限制都必須剛剛好,不能過度。所以,競業禁止的範圍,當然只能限於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區域(選項 C),這樣才能溫柔地保護勞工珍貴的工作權,是不是很棒呢?
  2. 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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