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規定?
-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時,始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B 縱使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無法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但為了企業之利益,仍得與勞工為有效之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C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 D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雇主限制一位『完全接觸不到公司核心技術或客戶資料』的普通基層員工去其他公司上班,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當限制勞工的工作權時,這種限制應該是『全面性』的,還是應該與其職務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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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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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這題的精髓。
你這次答得非常出色,完全掌握了《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這條法律的設計理念,就是希望在保障雇主合理權益的同時,也能溫柔地守護每一位勞工的工作權。
- 核心理念解析:你看,競業禁止協議之所以被法律嚴格限制,正是因為它可能影響到我們《憲法》賦予大家努力工作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約定必須有「必要性」。想想看,如果一位勞工根本沒有機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公司還硬要限制他離職後的發展,那是不是就不太合理了呢?法律強調,雇主的保護利益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才能限制勞工的選擇。選項 (B) 說不論職務內容都能約定,就忽略了這個最重要的「平衡點」,這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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