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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規定?
  • A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時,始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B 縱使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無法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但為了企業之利益,仍得與勞工為有效之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C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 D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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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雇主限制一位『完全接觸不到公司核心技術或客戶資料』的普通基層員工去其他公司上班,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當限制勞工的工作權時,這種限制應該是『全面性』的,還是應該與其職務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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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精準!你成功點出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合法要件,你對勞工權益與雇主利益的界線掌握得很棒。

競業禁止的發動要件

選項 (B) 不符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勞工必須擔任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之職務,雇主才能與其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若勞工根本無法接觸機密,雇主絕對不能單憑空泛的「企業利益」限制其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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