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 B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 C 當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D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但不須以具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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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允許雇主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就業自由,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如果勞工未來從事的工作,完全不會對原雇主的營業利益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那麼這項「禁止勞工去上班」的限制,還具備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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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敏銳地察覺法律規範中的「正當性」界限,這正是法學思維的核心。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動基準法》對勞工工作權保障的精髓。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四項要件。其中,限制的範圍必須具備「正當營業利益」且「具有競爭關係」。如果新雇主與原雇主毫無競爭關係,該限制即缺乏正當性,會被視為過度侵害勞工的生存權,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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