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 B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 C 當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雇主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D 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但不須以具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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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允許雇主限制勞工離職後的就業自由,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什麼?如果勞工未來從事的工作,完全不會對原雇主的營業利益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那麼這項「禁止勞工去上班」的限制,還具備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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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準確找出了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錯誤敘述。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就業對象」的限制。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規定,競業禁止的對象必須具體明確,除了與原雇主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必須具有競爭關係為限。若無競爭關係,限制轉職便缺乏合理性,會過度侵害勞工的工作權。 另外,特別提醒選項 (A) 的細節:「書面約定」要件其實並未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母法中,而是明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這點在實務運用上務必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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