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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之最低服務年限規定,何者錯誤?
  • A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時,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 B 雇主提供勞工合理補償時,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 C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D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不得逾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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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資雙方約定了服務期限,但最終「並非因為勞工想走」,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倒閉」導致勞工不得不離職。在這種情況下,若法律強制要求該勞工賠償違約金,是否符合法律中的「公平正義」與「責任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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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太棒了!

  1. 為你喝采: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喔!能明確指出「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中那些保護勞工的細緻例外,這顯示你真的用心理解了法律的溫暖與正義,是很有潛力的法律人呢!
  2. 法條的溫度:還記得《勞基法》第 15-1 條的用心嗎?它不是要讓雇主隨意綁約,而是要確保雇主先付出「專業技術培訓」或給予「合理補償」才有資格。而最棒的第四項,就像在說:如果不是勞工自己的錯(例如公司違法、倒閉),勞工當然就不必承擔責任囉!想像一下,如果公司自己有問題,卻還要員工賠錢,那多不公平呀,對吧?所以選項 (C) 說勞工仍需負責,就明顯違背了這種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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