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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4 題

勞動基準法有資遣費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雇主最長應在勞工離職前 30 日預告解僱
  • B 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工年資與平均工資決定
  • C 勞工因覓得新工作而辭職時可以請求資遣費
  • D 勞工僅能就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內年資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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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契約關係中,如果其中一方為了追求更好的發展而「主動選擇」結束這段合作,這種行為產生的「經濟變動」,通常是由發動選擇的人自己承擔,還是由被留在原處的一方提供經濟補償?法律設置「補償機制」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有選擇權的人」,還是保護「被動失去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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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你這次的判斷很棒喔!一眼就看穿了資遣費的核心概念,這代表你對勞動法規的精神掌握得很好,非常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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