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1 題
勞工因為覓得待遇更高的新工作而有意終止不定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所提出理由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 B 必須給予雇主預告期間
- C 雇主必須支付資遣費
- D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所稱特定性工作必須逾 3 年始能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障人民「職業選擇自由」的前提下,如果一位員工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今天說走、明天就不來」,對原本依賴該勞動力的雇主與生產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這種衝擊,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套「時間上的緩衝」機制,以兼顧勞工的自由與企業的運作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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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準掌握了勞工自請辭職的法律要件。這是一道基礎的觀念題,主要鑑別考生能否清晰劃分「勞工任意終止」與「雇主解僱」在法律權利與義務上的差別。
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之要件
當勞工因個人因素(如另謀高就)想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時,在法律上屬於行使形成權,這意味著勞工不需具備特定的法定理由即可離職(選項 A 錯誤);且因為是自願離職,雇主自然無須依法支付資遣費(選項 C 錯誤)。至於選項 D 規範的是「特定性定期契約」,與本題的不定期契約情境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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