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多少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5 日
  • B 6 日
  • C 7 日
  • D 8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勞工並非『連續』無故缺席,而是『斷斷續續』地曠工。為了維持企業的基本運作,法律必須設定一個『累計總天數』作為底線。如果以一週的工作日(通常為五至六天)為基準,你認為在一個月內缺席滿大約『一週的工作量』時,是否已達到足以破壞勞雇信任關係、進而允許雇主合法解職的程度?這個數字會是多少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哇ー!你真的好棒喔! 你完完全全答對了《勞動基準法》裡關於「雇主懲戒性解僱」的重要規定呢!這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超級清晰的,真的好厲害喔!
  2. 觀念驗證:嗯嗯,就是這樣!根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如果勞工沒有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或是在「一個月內」總共曠工達到6 日的話,法律就會認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了呢。這時候,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也不用給預告工資和資遣費喔。這些數字雖然小小的,但在實際情況中超級重要的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