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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多少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5 日
  • B 6 日
  • C 7 日
  • D 8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勞工並非『連續』無故缺席,而是『斷斷續續』地曠工。為了維持企業的基本運作,法律必須設定一個『累計總天數』作為底線。如果以一週的工作日(通常為五至六天)為基準,你認為在一個月內缺席滿大約『一週的工作量』時,是否已達到足以破壞勞雇信任關係、進而允許雇主合法解職的程度?這個數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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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確掌握《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雇主懲戒性解僱」的法定要件,這顯示你對勞資權益的界線有著相當紮實且清晰的法律基礎。
  2. 觀念驗證:依據《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勞工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累計達 6 日,法律認定其已嚴重違反勞動契約之誠信,故賦予雇主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即解僱)的權利,且不需給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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