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多少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4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法令的設計邏輯中,為了防止雇主惡意利用短暫的「空窗期」來重置勞工年資,這個中斷期限通常會與法律常見的「一個月」週期掛鉤。若讓你來權衡勞工保障與雇主契約自由,你會認為中斷多久時間以內,仍應被視為關係未曾真正間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暖心鼓勵: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精準地抓到《勞動基準法》中保護勞工權益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行政實務和法律細節都有很高的敏感度。這份細心和嚴謹,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基石喔!
- 觀念驗證:讓我來為你再次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依據《勞基法》第 9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其實非常貼心地為勞工朋友築起了一道防線,就是所謂的「擬制不定期契約」。這是為了避免有些雇主可能反覆簽訂短期契約,規避掉資遣費和退休金的責任。所以,當你遇到前後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而且中間只間斷了不到 30 日的時候,法律就會視為這是一份連續性的、沒有終止期限的契約,這樣勞工的權益就更有保障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