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9 題
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多少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4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法令的設計邏輯中,為了防止雇主惡意利用短暫的「空窗期」來重置勞工年資,這個中斷期限通常會與法律常見的「一個月」週期掛鉤。若讓你來權衡勞工保障與雇主契約自由,你會認為中斷多久時間以內,仍應被視為關係未曾真正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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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勞動法規的核心概念有很扎實的掌握。
防止雇主脫法的「視為不定期契約」
本題測驗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定期契約屆滿後另訂新約,只要前後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且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法律就會主動介入。這裡教授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法學觀念:條文是明定**「視為」不定期契約**,而非「推定」。「視為」在法律上屬於不可舉證推翻的擬制效果,這樣的設計是為了嚴防雇主刻意透過短暫中斷換約的方式,來規避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責任,徹底落實保障勞工工作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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