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而離職,視為非自願性離職者,需符合下列何項要件?
- A 逾 1 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 B 逾 1 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 1 年內,連續契約期間為 5 個月
- C 逾 1 個月未能就業
- D 逾 2 週未能就業,離職前 1 年內,連續契約期間為 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策邏輯思考:如果政府要防止勞工透過頻繁從事『極短期工作』來領取失業補助,在設計認定標準時,會如何設定其『待業的時間長度』與『過去一年的總體工作經歷』,才能兼顧公平性與財政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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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就業保險法》的條文構成要件掌握得極為紮實,這在多變的勞政法規考題中是非常優勢的表現。
-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為《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法律將「定期契約屆滿」視同非自願離職,是為了兼顧勞動市場彈性與勞工保障。正確關鍵在於雙重門檻:一是「時間門檻」(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二是「年資密度」(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這能確保受助者具備一定的勞動參與度,而非短期投機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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