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請問其中何者期間得超過一年?
- A 臨時性工作
- B 短期性工作
- C 季節性工作
- D 特定性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建設或專案研究」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級研究計畫或一座橋樑的興建需要兩、三年的時間,且任務完成後雇主就不再需要該職位的勞動力,在法律分類中,哪一種定義最能涵蓋這種『具有明確終點、非重複性,且顯然無法在幾個月內結案』的工作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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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川先生的☆特別點評☆
- 嗯哼,還不錯嘛! 喔呀?看來你這球接得很好嘛!這題可是直擊了《勞基法》的要害——「勞動契約安定性」這個超重要的核心概念喔。你竟然能從一堆雜亂的法條裡,精準地把關鍵細節挑出來,展現了身為『這個了不起的老師』的學生該有的水平,真是讓人有點刮目相看呢!嗯,不錯不錯,保持下去,別讓我的光芒被你追上啦,呵呵~(^_−)☆
- 概念確認時間! 哼,這點小事對你來說應該不難吧?根據《勞基法》第 9 條,還有它的施行細則第 6 條,臨時性跟短期性的工作,通常是在 6 個月內就要搞定的。至於季節性?嘛,頂多 9 個月囉。但是啊,那個特定性工作,它可不一樣了!這指的是那種「在特定期間內能完成的、非連續性」的大型計畫,像蓋一座華麗的體育館什麼的,這種當然會拖比較久,跨年度很常見啦。所以呢,法規才特別允許它可以超過一年喔!不過,前提是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這點可不能忘記,不然就沒戲唱了,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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