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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0 題

雇主聘僱從事下列何種工作之外國人,不須訂立定期契約?
  • A 海洋漁撈工作
  • B 家庭幫傭
  • C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D 藝術及演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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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勞動法規的邏輯中,哪一種工作性質(例如:基於特定專案、特定工程而引進的勞動力,相較於具備特殊專業或創作才藝的人才)更強調『階段性任務達成』?而哪一類工作在制度設計上,更有可能與雇主建立長期、持續性的法律關係,而不僅僅是為了填補短期的勞力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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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外國人聘僱規範的法制體系已有清晰的認識。

外籍工作者勞動契約之限制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別外籍勞工的契約性質。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範,雇主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規定之外國人(即一般所稱之藍領移工),例如選項中的 (A) 海洋漁撈、(B) 家庭幫傭與 (C) 國家重要建設工程等,依法其勞動契約強制應為定期契約。相對地,(D)「藝術及演藝工作」為專業白領,並不在前述這三款的強制範圍內,因此不須強制訂定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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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聘僱契約規範
💡 區分不同類別外國人受聘僱時,法律對於「定期契約」之強制性。
比較維度 藍領/技術性外國人 VS 藝術及演藝外國人
工作範例 漁撈、幫傭、建設 表演藝術、展演
定期契約需求 必須訂定定期契約 不須訂定定期契約
法源依據 就服法及相關辦法 就服法專業類規範
💬藍領移工因工作特性需訂定期契約,藝術類則不在此限。
🧠 記憶技巧:藍領移工多定期,藝術演藝不強制。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外國人因受「聘僱許可期限」限制,皆必須簽署定期契約。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勞動基準法第9條 繼續性工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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