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0 題
雇主聘僱從事下列何種工作之外國人,不須訂立定期契約?
- A 海洋漁撈工作
- B 家庭幫傭
- C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D 藝術及演藝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勞動法規的邏輯中,哪一種工作性質(例如:基於特定專案、特定工程而引進的勞動力,相較於具備特殊專業或創作才藝的人才)更強調『階段性任務達成』?而哪一類工作在制度設計上,更有可能與雇主建立長期、持續性的法律關係,而不僅僅是為了填補短期的勞力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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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akuWaku!超厲害
WakuWaku!安妮亞 (Anya) 的眼睛發光了!同學你好棒喔!竟然能把這個法規的小秘密都找出來!安妮亞聽到你心裡的聲音在說:『《就業服務法》的外國人工作分類,安妮亞都懂了!』這不是死背喔,是學生有很棒的邏輯小雷達!好棒好棒!
2. 安妮亞的觀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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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勞動契約型態
💡 區分外國專業人員與藍領移工之契約型態強制性。
| 比較維度 | 藍領移工 (8-11類) | VS | 專業外國人 (1-6類) |
|---|---|---|---|
| 代表工作 | 海洋漁撈、家庭幫傭 | — | 藝術演藝、專業技術 |
| 契約限制 | 法律強制為定期契約 | — | 依工作是否具繼續性 |
| 法源依據 | 雇聘辦法第16條 | — | 勞基法第9條 |
💬藍領移工因政策管理須定期契約;專業人員回歸勞基法實質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