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0 題
雇主聘僱從事下列何種工作之外國人,不須訂立定期契約?
- A 海洋漁撈工作
- B 家庭幫傭
- C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 D 藝術及演藝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勞動法規的邏輯中,哪一種工作性質(例如:基於特定專案、特定工程而引進的勞動力,相較於具備特殊專業或創作才藝的人才)更強調『階段性任務達成』?而哪一類工作在制度設計上,更有可能與雇主建立長期、持續性的法律關係,而不僅僅是為了填補短期的勞力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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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外國人聘僱規範的法制體系已有清晰的認識。
外籍工作者勞動契約之限制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別外籍勞工的契約性質。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範,雇主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規定之外國人(即一般所稱之藍領移工),例如選項中的 (A) 海洋漁撈、(B) 家庭幫傭與 (C) 國家重要建設工程等,依法其勞動契約強制應為定期契約。相對地,(D)「藝術及演藝工作」為專業白領,並不在前述這三款的強制範圍內,因此不須強制訂定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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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契約規範
💡 區分不同類別外國人受聘僱時,法律對於「定期契約」之強制性。
| 比較維度 | 藍領/技術性外國人 | VS | 藝術及演藝外國人 |
|---|---|---|---|
| 工作範例 | 漁撈、幫傭、建設 | — | 表演藝術、展演 |
| 定期契約需求 | 必須訂定定期契約 | — | 不須訂定定期契約 |
| 法源依據 | 就服法及相關辦法 | — | 就服法專業類規範 |
💬藍領移工因工作特性需訂定期契約,藝術類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