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2 題
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多久?
- A 9 年
- B 10 年
- C 12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在制定外籍勞工政策時,必須平衡「家庭照護的長期需求(穩定性)」與「國家人口政策的管控」。若工作年限設定得比一般國義務教育(9年)還要短,是否會造成病家頻繁更換看護的困擾?在兼顧人道照顧與勞動力流動的邏輯下,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哪一個較為寬裕、卻又不至於無限期留台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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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的核心規定,顯示你對移工管理實務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法律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期間不得逾 12 年。雖針對具備特殊專業水準的看護工,後續有條件放寬至 14 年的規定,但法律基本原則仍以 12 年 為基準。這項限制是為了平衡「補充性勞動力」與「外來人口管制」的公共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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