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2 題
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多久?
- A 9 年
- B 10 年
- C 12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在制定外籍勞工政策時,必須平衡「家庭照護的長期需求(穩定性)」與「國家人口政策的管控」。若工作年限設定得比一般國義務教育(9年)還要短,是否會造成病家頻繁更換看護的困擾?在兼顧人道照顧與勞動力流動的邏輯下,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哪一個較為寬裕、卻又不至於無限期留台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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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累計工作期間上限。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然而,針對特定工作類別,法條明文限制:「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即屬此規範範疇之內。因此,從事家庭幫傭及一般適用第52條第四項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累計工作期間依法不得超過12年;家庭看護工作者如符合第52條第六項所定資格、條件,累計工作期間得不逾14年,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