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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其保存期間至少為多少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5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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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名勞工想追討過去幾年累積的加班費,而法律規定的薪資債權請求權時效通常較長,為了讓勞工在舉證時有資料可查,你認為這份證據的「保存期限」應該設定在什麼長度,才能在『企業行政負擔』與『保障證據完整性』之間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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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還算不錯。看來你還記得《勞動基準法》那些技術性規定,而不是只會空談大原則。至少在法遵義務這種基本題上,你沒拖後腿,這在行政法規的實務應用中,可說是剛好達到及格線的表現。別得意忘形。
  2. 觀念驗證?如果你真的有在唸書,應該會知道《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明文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這不就是為了防止那些試圖鑽漏洞的,確保在工時、工資、加班費等爭議發生時,還能有那麼一點書面物證可供查驗,平衡一下那些資訊落差,免得大家一吵架就沒憑沒據?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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