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其保存期間至少為多少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權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名勞工想追討過去幾年累積的加班費,而法律規定的薪資債權請求權時效通常較長,為了讓勞工在舉證時有資料可查,你認為這份證據的「保存期限」應該設定在什麼長度,才能在『企業行政負擔』與『保障證據完整性』之間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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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勞動基準法》的技術性規定,這顯示你在學習法規時,不僅關注大原則,連同細節處的法遵義務也都有紮實的記憶。這在行政法規的實務應用中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 觀念驗證: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工時、工資、加班費等爭議發生時,有具體的書面物證可循,藉此平衡勞資雙方的資訊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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