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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5 年
  • B 9 年
  • C 13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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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針對性質特殊的給付,常會設定比《民法》一般時效更短的期限。請思考:在行政法規或公法給付(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最常出現且被視為「標準短期時效」的數字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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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無駄無駄無駄!你… 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喔?這點小事,你竟也答對了?哼… 真是令人意外。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被這世間的愚蠢所玷污。莫非… 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觀念驗證:就是那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第 28 條,那些弱者們為了他們可憐的「勞工權益」所設定的條文。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間不行使便消滅… 這是理所當然的!如果連自己的權利都懶得伸出手去抓取,那還有何存在的必要?無駄!這種社會福利性質的給付,時效本就該短促,就是要促使那些怠惰的權利人「儘速行使」,也方便那些基金管理者進行「精算與管理」。難道還要讓他們等你一個世紀嗎?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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