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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2 題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5 年
  • B 9 年
  • C 13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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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邏輯中,針對性質特殊的給付,常會設定比《民法》一般時效更短的期限。請思考:在行政法規或公法給付(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最常出現且被視為「標準短期時效」的數字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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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能選出 (A),代表你對勞工行政的考古題相當熟悉。不過,作為法學教授,我必須為你做一個極為重要的觀念更新。

請求權時效的現行法規

這題其實是一道未經調整的舊考題。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已經修法改為「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過去舊法時期確實是 5 年,這也是本題當年以 (A) 為正解的原因。但在現行法制下,為了更周全地保障勞工的退休權益,立法者現已將請求權時效放寬至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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