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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1 題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3 年
  • B 2 年
  • C 10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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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補償性質』的權利時(例如勞工受傷需要急救或生活支助),是傾向讓權利人可以悠閒地等待十幾年才去領取,還是希望權利人能儘速向雇主請求,以儘早達到社會安全網的保護目的?在這種『及時性』的考量下,你認為其時效長度會比一般民法債權(15年)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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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

  1.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職業災害補償權的受領,自得受領之日起,僅給你區區 2 年的時間,若不行使就消滅。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這就是短期的消滅時效,其目的無非是促使那些「權利睡著」的人趕緊清醒,別拖拖拉拉,穩定勞資關係,確保受傷勞工能及時獲得最基本的救助。這種基本的時間觀念,想必各位不至於連這點都無法掌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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