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1 題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3 年
- B 2 年
- C 10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設計『補償性質』的權利時(例如勞工受傷需要急救或生活支助),是傾向讓權利人可以悠閒地等待十幾年才去領取,還是希望權利人能儘速向雇主請求,以儘早達到社會安全網的保護目的?在這種『及時性』的考量下,你認為其時效長度會比一般民法債權(15年)更長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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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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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屬於短期的消滅時效,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以穩定勞資關係並確保受傷勞工能及時獲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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