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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1 題

21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給付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同一種保險給付,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 C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
  • D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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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工人在職期間長期暴露於粉塵環境,但在退休半年後才經診斷確定患有嚴重的肺矽病(職業病),從社會公平正義與社會保險「保障勞工生活」的宗旨來看,國家是否應該因為他當下「已無投保身分」就拒絕補償他過去工作所造成的身體損害?法律會如何設計機制來彌補職業病診斷的延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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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社會保險法制中「給付保障」的精隨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選項 (D) 正確是因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之 1 規定,為了保障職業病患者,即便已退保,只要能證明是保險有效期間內罹患的,基於社會安全制度的延續保護原則,仍可請領給付。其他選項錯誤處在於:(A) 請求權時效已修正為 5 年;(B) 禁止重複請領;(C) 效力停止後應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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