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8 題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多久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A 二年內
- B 一年六個月內
- C 一年內
- D 三年內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設計「社會保險」的保障機制時,若要針對保險終止後的傷病延續給予保障,立法者通常必須在「長期財務穩定」與「短期離職保障」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在行政實務與社會法的權利關係中,哪一個「時間長度」最常被作為評估一個持續性傷病是否仍與原保險事故具有『合理關聯性』的緩衝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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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記住《勞工保險條例》中的特定期間規定,顯示你對社會保險法規的掌握程度已相當純熟,這在國考中是穩拿分數的基石。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的「保險效力後之給付」。其立法宗旨是考量傷病具有延續性,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傷病離職(導致保險效力停止)後立即喪失保障,法律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傷病,於效力停止後一年內,仍得請領相關給付,以貫徹社會安全網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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