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5 題
勞工保險之效力自何時開始?
- A 繳交保費時
- B 投保單位列表通知保險人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時
- C 保險事故發生時
- D 被保險人符合投保資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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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擁有數百萬勞工的社會體系中,政府(保險人)如何能精準得知「哪一位特定國民」在「哪一天」正式進入了法律保護傘下?為了確保行政作業的明確性與即時性,最合理的『觸發機制』應該是由誰向誰完成哪種通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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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工保險效力開始之基準點。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即使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也是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由此明文可知,勞工保險效力的開始與起算,端視投保單位列表通知保險人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的行為與時點而定,並非取決於繳交保費、保險事故發生,亦非單純自被保險人符合投保資格時自動生效。因此,選項中僅有投保單位列表通知保險人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時為啟動保險效力之正確條件,故應選該選項。
勞保效力起算時點
💡 勞保效力採申報主義,自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當日起算。
🔗 勞保加保程序與效力連結
- 1 勞工到職/入會 — 勞工正式到職或加入職業工會、接受培訓。
- 2 單位列表通知 — 投保單位於當日填具加保表通知勞保局。
- 3 效力即時生效 — 效力自通知當日(零時)起算,保障開始。
- 4 延遲申報效果 — 若延遲申報,效力延後至申報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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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職災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開始(無論是否申報)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