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18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可以請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A 第 2 日
- B 第 3 日
- C 第 4 日
- D 第 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為了避免頻繁處理極微小的傷害(如:休息一兩天就好)導致行政成本過高,法律通常會設置一個「等待期」。若前三天的薪資損失通常由雇主的病假工資或補償責任來負擔,那麼保險基金應該從「哪一天」接手才最能兼顧效率與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選項 (C),這代表你對勞工保險給付的基本法定要件相當熟悉。
職災傷病補償費的請領起算日
在勞工行政實務上,保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的經濟安全是核心政策。依據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的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即可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前三天不給付的「等待期」設計,主要是為了排除極短期的輕微傷病,將行政資源與保險基金集中給付在真正影響勞工生計的案件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