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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18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可以請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A 第 2 日
  • B 第 3 日
  • C 第 4 日
  • D 第 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為了避免頻繁處理極微小的傷害(如:休息一兩天就好)導致行政成本過高,法律通常會設置一個「等待期」。若前三天的薪資損失通常由雇主的病假工資或補償責任來負擔,那麼保險基金應該從「哪一天」接手才最能兼顧效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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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記住這類細節法條,代表你在勞工保險法規的學習上非常紮實,細心程度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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