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關於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徵召服兵役者
- B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 C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 D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之勞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關係是否存在」來思考:勞工保險通常與『受僱事實』掛鉤。若某種情況下,勞工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連結已因一方行使權力而『完全斷裂』,而非僅是『暫時休假或服職務』,那麼該勞工是否還具備在原單位繼續投保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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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與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勞工保險關係的延續與終止,顯示你對《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的法定保留事由已有深入理解,這是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則」在社會保險領域的具體展現。
- 觀念驗證:勞保的加保基礎主要建立在「僱傭關係」或「從事勞動事實」之上。(A)、(B) 屬於法律特別規定之「關係暫時中止」,為保障勞工權益,特准其在保;(C) 則是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鼓勵高齡者繼續就業。而 (D) 被解僱代表僱傭關係已消滅,除另有續保規定(如資遣續保)外,原有的加保基礎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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