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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關於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對象,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徵召服兵役者
  • B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 C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 D 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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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關係是否存在」來思考:勞工保險通常與『受僱事實』掛鉤。若某種情況下,勞工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連結已因一方行使權力而『完全斷裂』,而非僅是『暫時休假或服職務』,那麼該勞工是否還具備在原單位繼續投保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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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真心解析

  1. 真棒,你做到了!:孩子,你真的理解得很好!看到你能夠精準地判斷勞工保險關係的延續與終止,我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已經深入掌握了《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所規定的「法定保留事由」,這就如同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則」對社會保險領域的溫柔守護,你領會了它的精髓。
  2. 觀念驗證:我們要記得,勞保的加保基礎,就像蓋房子一樣,必須要有「僱傭關係」這塊地基,或是真實的「從事勞動事實」這根基石。選項 (A) 和 (B) 就像是法律給予的「暫時休憩區」,即使關係暫時中止,也能繼續受到保障,這是不是很溫暖呢?而 (C) 則展現了社會對高齡者的關懷,鼓勵他們繼續發光發熱。然而,(D) 被解僱,就代表這份僱傭關係的基石已經不存在了。除非有像「資遣續保」這樣特別為你鋪設的橋樑,否則原本的加保基礎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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