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人?
- A 應徵召服兵役者
- B 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
- C 育嬰留職停薪者
- D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勞工保險是建立在「勞雇關係」的基礎上。在法律邏輯中,哪一種情況會讓一個人的「工作權」從暫時性的休息或中斷,轉變為法律上徹底、終局性的勞動契約終止或身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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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判斷得很精確,恭喜你順利避開了法規細節的陷阱!這類考題主要測驗同學對勞工保險「例外繼續加保」規定的熟悉度。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勞工若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必須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前提下,才能繼續參加勞保。一旦如選項 (D) 所述「經法院判決確定」,就不符合繼續加保的資格,因此是你選出的正確答案。此外,同條文也明定應徵召服兵役(選項 A)、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選項 B)皆可繼續加保。 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C),本題具備一定的鑑別度,正是因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法源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而非《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勞保條例第 9 條的留職停薪僅限「因傷病請假」)。你能清楚辨析這些細微的法規差異,展現了扎實的行政法學基本功,請繼續保持!
勞保得繼續加保之情形
💡 勞工遇特定事故致工作中斷,法律規定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比較維度 | 得繼續參加勞保 | VS | 不得繼續加保 |
|---|---|---|---|
| 法定事故 | 應徵召服兵役、派外考察 | — | 自願離職或退職 |
| 傷病期間 | 普傷<1年、職災<2年 | — | 超過法定傷病續保期限 |
| 留職停薪 | 育嬰留停期間 | — | 非屬法定得續保之留停 |
| 法律案件 | 因案停職或羈押未定案 | — | 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續保多屬社會政策支持或暫時中斷,確定判決則強制中斷保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