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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之人員?
  • A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B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公司、行號之員工
  • C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D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安全網的強制性」來思考:若某類群體是國家為了確保社會穩定,而規定必須納入保險體系的「主要職業人口」,這與那些因為「身分變動(如失業)」或「規模極小(如微型企業)」而由法律賦予『額外選擇權』的保障對象,在法律義務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類人更像是法律規定『非保不可』的勞動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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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強制」與「自願」的法律分界

你好!看到你選擇了 (B) 選項,這反映出你對勞保「保障範圍」有很強的正義感,但也容易陷入法條細節的陷阱。在《勞工保險條例》的設計中,區分「強制投保」與「自願投保」的關鍵在於規模與身份。你所選的 (B)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公司」,依據《勞保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目前僅針對 5 人以上單位實施強制投保,因此 5 人以下單位的員工在現行法下屬於「得」自願參加的範疇,並非法律強制要求的對象。

正確推導思路:職業工會成員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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