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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種情形,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A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 B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二年者
  • C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職業災害超過二年者
  • D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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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勞工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在職期間的安全。若一名勞工雖然暫時不在原本的工作崗位上,但其「勞動契約關係」並未中斷,且是因為「雇主指派」或「法律程序尚未終結」等原因導致,從社會保險的精神來看,法律應如何規定保險效力,才能最公平地權衡勞資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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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勞工保險條例》的「基本」要求?

  1. 觀念驗證: 嗯,至少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關於「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基本」法定事由。別以為是送分題,細節一錯就全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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