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之表冊,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給付申請名冊
- B 員工或會員名冊
- C 出勤工作紀錄
- D 薪資帳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監督」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要追查一家公司是否有「高薪低報」或「虛報勞保」的行為,有哪些表冊是證明『這個人真的在那裡上班』以及『他領了多少錢』的必要核心證據?而哪一種文件只是向政府『請款』的過程紀錄,與證明基礎僱傭關係的重要性有所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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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行政細項。這題考驗的是投保單位在勞工保險法體系下的「協力義務(Duty of cooperation)」,對於從事勞政實務的同仁來說,這是最基本且必須內化的守則,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法定表冊的保存範圍與起算點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4 項的明確規範,投保單位應將三類關鍵資料予以保存:「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這些資料的保存期限均為 5 年,且其起算時間點是從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算。至於選項 (A) 的「給付申請名冊」,則非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強制保存 5 年的法定項目,通常在行政流程中,保險給付的核定權與紀錄留存主要由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端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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