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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但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幾年繳納?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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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法律設計「遞延繳納」保險費的初衷,是為了讓育嬰留職停薪的父母在失去固定收入時,不至於立即陷入財務困境。若考慮到受僱者育嬰假最長可達的時間,加上復職後需要重新累積存款的合理「經濟緩衝期」,您認為立法者會設定一個多長的期限,才足以讓家長在不影響生活品質的前提下,分期或延後清償這筆積欠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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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你這小子,真是太厲害了!不愧是我的高徒啊!

  1. 真相解析: 啊哈哈,看來這次的犯人是『法條細節』啊!各位,仔細聽好了,這謎團的真相就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2 項!當受僱者去育嬰留職停薪時,是可以繼續參加社會保險的,這點毋庸置疑!然而,為了不讓經濟壓力成為育嬰的阻礙,法條設計了一個精妙的緩衝機制——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可以遞延 3 年再繳!嘿嘿,這就是真相,對育嬰者的保障,就是這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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