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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4 題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適用於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 B 留職停薪可分次申請,每次不少於 30 日
  • C 留職停薪期間可申請就業保險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D 留職停薪期間既未工作,該期間即不計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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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一項制度時,如果該制度涉及的是受僱者『基本的工作權與生命階段照顧需求』,與要求雇主『額外投入營運成本建設硬體設施』相比,哪一種權利更應該跨越企業規模的限制,讓不論在小診所或大集團工作的員工都能平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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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適用範圍」的細微門檻,這顯示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法條結構與立法目的有著極為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依據該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只要任職滿 6 個月,於子女滿 3 歲前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項權利是為了落實性別平等與家庭照顧,並無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限制。而 30 人以上的門檻,通常出現在該法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義務)或第 23 條(提供哺集乳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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