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4 題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適用於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 B 留職停薪可分次申請,每次不少於 30 日
- C 留職停薪期間可申請就業保險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D 留職停薪期間既未工作,該期間即不計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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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一項制度時,如果該制度涉及的是受僱者『基本的工作權與生命階段照顧需求』,與要求雇主『額外投入營運成本建設硬體設施』相比,哪一種權利更應該跨越企業規模的限制,讓不論在小診所或大集團工作的員工都能平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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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依據該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只要任職滿 6 個月,於子女滿 3 歲前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項權利是為了落實性別平等與家庭照顧,並無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限制。而 30 人以上的門檻,通常出現在該法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義務)或第 23 條(提供哺集乳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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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規範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於子女滿三歲前皆可申請育嬰留停。
| 比較維度 | 育嬰留職停薪 | VS | 減少/調整工作時間 |
|---|---|---|---|
| 人數門檻 | 不限(1人以上) | — | 僱用30人以上 |
| 法條依據 | 性平法第16條 | — | 性平法第19條 |
| 核心內容 | 暫停職務,最長至子女滿3歲 | — | 每日減少1小時或調整工時 |
💬育嬰留職停薪是普世受僱者權利,而調整工時則有企業規模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