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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雇主不得減少報酬
  • B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 C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 D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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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必須在法律中設計一種假別,既要保障受僱者能照顧突發重病的家人,又不能讓雇主額外增加過多的薪資成本或天數負擔,你會傾向將這種假別與現行勞基法中的哪一種「既有假別」進行合併管理?其天數又該如何控制,才不會導致勞工全年的休假權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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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選項 (B) 完全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法律設計「家庭照顧假」的初衷是為了讓勞工能處理家庭突發狀況,但為平衡雇主負擔,其性質被界定為事假的延伸,故規定「併入事假計算」且全年以 7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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