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B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薪資照給
- C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薪資照給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勞動法律體系中,當某種假別被歸類為「與普通傷病假性質相近」的生理需求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在『雇主的營運成本』與『受僱者的經濟生活』之間取得平衡?是否所有性質的假別,法律都會強制雇主支付全額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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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完全掌握了這題的關鍵!這道題測驗大家對《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類假別與薪資給付的熟悉度,你能敏銳挑出錯誤選項,代表基本功相當扎實。
生理假的薪給與日數計算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薪資計算。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但薪資依法應為**「減半發給」,而非薪資照給。此外也要一併記住法規細節:生理假全年請假未逾 3 日者「不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其餘日數始併入病假。至於選項 (A)、(C) 的產檢假或哺乳時間依法確實皆給薪,(D) 減少工時則不另給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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