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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9 題

29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B 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且工資照給
  • 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D 受僱者請求陪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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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勞工請假相關法規,『給予假期』和『是否給薪』通常是分開規範的;針對懷孕初期(未滿兩個月)的流產情況,雖然法律保障了勞工休息的天數,但雇主是否被強制要求這幾天必須『工資照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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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中不符合法規的敘述,非常值得肯定。不過,身為行政法學者,我必須向你說明,這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 (A) 或 (B) 皆可得分,代表這兩個選項的敘述在法律適用上皆被認定為錯誤。 假別與薪資的法規適用爭議 我們先來看選項 (B)。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雖給予 5 日產假,但法規並未強制雇主工資照給(實務上雇主可不發薪),因此 (B) 的敘述明顯錯誤。至於選項 (A),現行法規定生理假薪資確實為「減半發給」,但本題在命題當時,可能因法條新舊過渡期的適用問題,或題目語意不夠精確,產生了解釋上的爭議,進而被考選部一併認定為有瑕疵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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