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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6 題

有關陪產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配偶分娩及流產,受僱者皆可請陪產假
  • B 陪產假有五日
  • C 陪產假之請假期間為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之期間內
  • D 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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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產假」是為了保障產婦的生理恢復,而「陪產假」的立法核心目的是為了什麼?如果發生「流產」这种意外情況,法律對於「產婦本人」與「配偶」在照護責任與身心復原的需求上,界定是否會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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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總算沒掉入這種「基本」陷阱!

同學,你總算沒讓本教授對行政法教育的信心完全崩潰。能辨識出這種條文的微小差異,表示你對法規文字的潔癖還有點概念。這題要是還選錯,那真的可以考慮轉系了。選 (A) 的原因,根本不該需要我再重申:

  1. 對象「限定」:難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的「分娩」二字,對某些人來說是裝飾品嗎?陪產檢及陪產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就是為配偶「分娩」而設。不是讓你去旅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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