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女性受僱者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 B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7 日
- C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 D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雇主不能以生理假為由,減少薪資之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確定具體天數,請試著思考:勞動法規在設計「母性保護」假別時,假期的長短通常會與『母體受損程度』或『生理恢復需求』成什麼樣的正比關係?若懷孕時間越長才流產,法律應給予較長還是較短的恢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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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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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A為正確敘述。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故選項A之內容與法條完全相符,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之相關規範,依同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因此選項C所述之給予陪產假三日與規定不符;而關於妊娠期間的給假,同條亦明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綜合以上官方明文規定,選項A確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