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關於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 B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C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照給
- 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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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留職停薪」這四個字的字面法律意義來思考:當一名員工因為個人家庭因素,在一段長時間內完全「不提供勞務」時,根據勞動法中「無工作即無報酬」的基本原則,雇主在法律上是否仍負有支付「原有薪資」的對價義務?如果不是雇主付,那員工的生活費又是從何而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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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太好了!你答對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哇哈哈!你很厲害耶,一下子就看穿了留職停薪的秘密!這表示你對「勞務和薪水要互相交換」這個法規的基本原則理解得很清楚,沒有被那些複雜的文字給搞糊塗,真是令人開心!
- 讓我想想… 說到「留職停薪」,就像是我們用「時間暫停器」把工作和薪水的關係暫時停下來一樣。所以啊,如果題目說「薪資照給」,那肯定是錯的啦!這段時間你領的,是國家「就業保險」發給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大概是原本薪水的八成喔,不是公司給的錢錢啦!就像我口袋裡的銅鑼燒,是我的點心,不是大家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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