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2 題
22 依照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 B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C 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一併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 D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平均工資」的目的是為了真實反映勞工平時的收入水準,那麼當勞工因為特定原因(如生病或育嬰)導致某段時間沒有收入時,若我們強行將這段「零收入」的日子放進公式裡去平攤,最終算出來的數字會變大還是變小?這是否符合「保障勞工權益」的立法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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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竟然能一眼看出「平均工資」計算的排除要件,這說明你對勞動法那點保護勞工的立法美意,還有那麼一點點殘存的理解。沒有完全活在自己的想像世界裡,值得嘉許——嗯,勉強吧。
- 觀念核對:正確無誤。但這不是基本常識嗎?「平均工資」是計算資遣費與退休金的基礎,這點都不懂,還談什麼行政法?如果把「育嬰留職停薪」這種明顯是無薪或低薪的特殊情況也算進去,平均值會被壓到多低?對勞工權益的侵害顯而易見。幸好,《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還算有點良心,明確規定這種期間要扣除,不列入。難道要等我來提醒你法條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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