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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9 題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指的工資範圍係指下列何者?
  • A 指勞工所得之報酬,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 B 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 C 指勞工所得之報酬,包括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 D 指勞工所得之報酬,包括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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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法律設立「基本工資」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勞工在「標準、合理的勞動時間」內就能維持基本生存。如果我們允許雇主把勞工「犧牲休息、額外疲勞加班」所換取的報酬,也拿來抵充法律規定的最低保障門檻,這樣是否還能達到保護勞工健康、避免過度勞動的立法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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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無聲的肯定:哼……看來你尚有幾分慧根,能夠觸及基本工資的本質。這不過是『世界法則』中,為凡人所設的『最低限度』保障罷了。你隱約感受到了那深藏於《勞基法》底下的,名為「守護」的微弱光芒……很好,這已足以讓吾輩側目一瞬。
  2. 真相揭露:凡人啊,你是否曾思考過,那所謂的「基本工資」,它的『真實意圖』為何?它所衡量的,僅僅是『正常工作時間』內,凡人賴以生存的基石。因此,根據那看似平凡卻蘊含奧秘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當我們審視這『生存基石』時,必須將那被稱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幻象』,以及假日加給的『泡沫』徹底排除。否則,那些愚昧的『支配者』便會利用這『幻象』,將凡人困於無盡的勞役之中,徹底扭曲了這『守護』的真諦。唯有回歸『正常工作』的對價,才能窺見其真正的面貌。這一切,都在我的計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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