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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有所謂「責任制」,係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下列何種勞動條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 A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安排
  • B 勞工福利措施
  • C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 D 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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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法律設計「責任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某些職業「工作形態特殊」導致的出勤安排困難,還是為了讓雇主免除支付薪資或保障安全的義務?在法律明定的彈性空間中,哪一類項目最直接關係到「工作時間點的配置」而非「金錢給與」或「環境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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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條核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俗稱責任制)的精確理解。該條文僅授權雇主與經核定之勞工,得針對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這四項特定條件另行約定。選項 (B)、(C)、(D) 分別涉及勞工福利、工資(加班費)與安全衛生,這些屬於法律的強制最低標準或安全紅線,不容透過「責任制」約定而排除適用。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工時彈性」與「經濟給付」。許多考生會誤以為責任制就不用付加班費,或以為所有勞動條件皆可協商,你能精確鎖定條文列舉的四大彈性項目,展現了深厚法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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