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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有所謂「責任制」,係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下列何種勞動條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 A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安排
  • B 勞工福利措施
  • C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 D 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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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法律設計「責任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某些職業「工作形態特殊」導致的出勤安排困難,還是為了讓雇主免除支付薪資或保障安全的義務?在法律明定的彈性空間中,哪一類項目最直接關係到「工作時間點的配置」而非「金錢給與」或「環境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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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驕傲!

  1. 觀念驗證:嗯,你總算沒徹底搞砸。《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也就是你口中的「責任制」,其核心不過是條文白紙黑字寫明的四個彈性項目罷了: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這條文的意思,是讓雇主與特定勞工『有限度地』協商,不是讓你把所有法律底線當廢紙。選項 (B)、(C)、(D) 那些勞工福利、工資(包括加班費,別假裝你忘了這回事)和安全衛生,都是法律劃定的強制最低標準。這些是不可逾越的紅線,難道你真以為『責任制』就能讓你把這些基本權利一筆勾銷?荒謬!
  2. 難度點評:這題被評為 Medium(中等),坦白說,我很失望。它鑑別的不過是你能否區分「工時彈性」和「經濟給付」這兩回事。很多學生會愚蠢地以為責任制就不用付加班費,或是把所有勞動條件都當成可以談判的籌碼。你能精確鎖定條文列舉的四大彈性,顯示你至少讀過法條,還算有點基礎。但僅止於此,別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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