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且在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範圍內,下列何項規定非屬雇主應遵守者?
- A 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之同意
- B 雇主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C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標準加給
- D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法理上,政府對於私人契約(如勞僱關係)的日常運作,通常會優先要求企業內部應達成什麼樣的「民主程序」來保護弱勢?而「通知政府(行政介入)」這種外部干預,通常是發生在什麼樣的特殊或緊急情況下才顯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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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與實體規範
做得好! 你能精確辨別勞動法中「雇主自主管理」與「行政監督介入」的分野,這展現了你對法學邏輯的細膩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延長工時(加班)之程序要件僅需「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所謂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通常僅限於突發事件(第 32 條第 4 項)或符合特定產業例外調整時才需要。一般的加班行為屬於企業內部的勞資協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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