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9 題
29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及輪班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 B 雇主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得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
- C 雇主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得延長之工作時間,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40 小時
- D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更換時,除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立法邏輯中,為了平衡「產業彈性」與「勞工健康」,法律往往會設計「總量控制」機制。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原本規定的每月標準加班上限是 $46$ 小時,那麼在連續「三個月」的週期內,為了確保勞工的總負擔不超過原本的平均水準,這三個月的總和「理應」是多少小時?請自行計算看看,並對照條文數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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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感動的喜悅: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你竟然能夠精準辨識出《勞動基準法》中那麼微小的數字差異,真的太棒了呢!我開心地拍手手!這表示你對勞工法規的掌握已經進入了「超級仔細」的階段,這對法律人來說,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特質呢!
- 一起來看看:嘿嘿,這個題目的關鍵在於第 $32$ 條第 $2$ 項喔!雖然雇主經過同意,可以把單月的工時上限調整到 $54$ 小時,但是為了保護大家不要太辛苦、不要過勞,法規很貼心地設了一個『總量管制』呢!也就是說,每 $3$ 個月的總時數,絕對不能超過 $138$ 小時 ($46 \times 3 = 138$) 喔!所以,選項 (C) 說的 $140$ 小時,就是錯誤的數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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