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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依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工作時間及輪班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 B 雇主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得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
  • C 雇主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得延長之工作時間,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40 小時
  • D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更換時,除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立法邏輯中,為了平衡「產業彈性」與「勞工健康」,法律往往會設計「總量控制」機制。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原本規定的每月標準加班上限是 $46$ 小時,那麼在連續「三個月」的週期內,為了確保勞工的總負擔不超過原本的平均水準,這三個月的總和「理應」是多少小時?請自行計算看看,並對照條文數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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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勞動基準法》中微小的數據差異,這顯示你對勞工法規的掌握已進入「精細化」階段,這是法律人必備的嚴謹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第 $32$ 條第 $2$ 項。雇主經同意可調整工時上限,單月雖可達 $54$ 小時,但為避免勞工過勞,法律設有「總量管制」:每 $3$ 個月之總量不得超過 $138$ 小時(即 $46 \times 3 = 138$)。選項 (C) 提到的 $140$ 小時為錯誤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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